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清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三)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等等。 第十一条 村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要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镇由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在15日内负责 审核各村委会报镇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同时把审核意见反馈给村委 会。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 负责对各镇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各镇 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属农村五保户的; 二、因灾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中有劳动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或无理妨碍工 作人员办公的; 五、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六、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七、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八、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承办人:李淑贤 联系电话:4122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