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 文章频道 >> 综合政务 >> 政务公开
滦南县民政局政务公开             
滦南县民政局政务公开
《滦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摘要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4-9-28 | 文章录入:admin ] 【字体: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清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三)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下岗、失业证及其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等等。
    第十一条  村低保评议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申请,要在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受县民政局的委托,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送达《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镇由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小组。低保评审小组在15日内负责
审核各村委会报镇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同时把审核意见反馈给村委
会。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
负责对各镇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审批,并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委托各镇
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和送达通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属农村五保户的;
    二、因灾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中有劳动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或无理妨碍工
作人员办公的;
    五、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六、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七、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八、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承办人:李淑贤                       联系电话:4122765 

上一篇文章:滦南县水产局政务公开
下一篇文章:滦南县审计局政务公开
发表评论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我县被授予"全国婚育新风进…[79]
· 县电力公司立足职能大力支…[54]
· 我县卫生院改造项目进展顺…[93]
· 我县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50]
· 县国税局以"三个提供"支持…[52]
 
· 滦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856]
· 我县被商务部确定为"万村千…[875]
· 在线收听--乐亭大鼓[7660]
· 关于奔城四街及周边少地村…[1944]
· 滦南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2120]
 
· 滦南县水务局政务公开[998]
· 滦南县物价局政务公开[741]
· 滦南县司法局政务公开[778]
· 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972]
· 滦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85]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