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执法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2、审批执法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审批执法事项的具体职能单位:河北省滦南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 4、审批执法事项条件、标准和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5、审批执法事项程序:国家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6、审批执法事项时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36小时内派出检疫员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审批执法事项结果: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准予出售、屠宰、运输。不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的,颁发合格证,准予营业。 8、审批执法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制度: 工作制度: (1)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许迟到、早退、旷工,有事提前请假。 (2)检疫工作严格把关,杜绝漏检,防止未经检疫及病害肉品进入加工、流通环节。 (3)提高工作效率,当日工作当日完成,不拖延,工作完成后要自己学习业务知识,不影响他人办公。 (4)讲文明、讲礼貌,办事认真,不推诿。 动物检疫员守则: (1)不准弄虚作假; (2)不准吃请受贿; (3)不准索要畜(货)主钱物; (4)不准优亲厚友; (5)不准以貌待人; (6)不准刁难畜(货)主; (7)不准在检疫时购买货主物品。 动物监督检疫员工作规范: (1)努力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凭借职权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收受礼品、谋取个人私利; (3)廉洁奉公,遵章执法,不乱收费乱罚款; (4)为政清廉,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动物检疫员职责: (1)实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验)证明; (2)协助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及染病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 9、审批执法事项责任追究办法: (1)违反规定,拒发或滥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2)执法活动中吃请受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正的; (3)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或对正在进行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查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 未持执法证件而办案执法的; (5)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6)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办案执法和罚没款物的; (7)非法占有、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上缴款物的; (8)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9)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行为。 10、审批执法事项监督举报投诉单位和电话: 滦南县畜牧局、动物检疫站,电话:4122289、4122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