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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             
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标准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4-9-29 | 文章录入:admin ] 【字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在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50元。

非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

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科技性社会团体开业登记费100元。

筹建企业登记费50元。

外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注册登记费100元。

2、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变更费1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变更费20元。

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增资,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已收取增资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变更费。

3、年检费

企业和外资企业年检费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费的,不再收取年检费。

4、副本费

企业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 50元。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依据冀价涉费安(1993

178号及计价格(1999

1707号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

每户收取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4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取18元。

2、变更登记费

每户每次收取10元。

3、补发营业执照标准、副本费

需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依据冀价涉费安(1993

178号文件

 

 

 

 

 

 

 

 

集贸市场管理费

工业品、大牲畜市场,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

在乡镇及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按0.8%收取。已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

依据冀价涉费字(1993

178号及计价格(1999

1707号文件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对在乡镇及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取。

依据冀价涉费字(1993

178号及计价格(1999

1707号文件

 

经济合同鉴证费

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0.1%。上述收费最高3000元,最低2元。

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鉴证费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全同鉴证费减半收取。

依据冀价涉费字(1993

178号及计价格(1999

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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