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滦南县举办的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审批执法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审批执法事项的具体职能单位:滦南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公室 审批执法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3、合格的教师。 4、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必备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审批执法事项程序 一、审批民办学校筹设的程序 1、举办者提交民办学校筹办所需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审核小组进行审核。不同意筹设的,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筹设的写出审核报告书,报教育局审批领导小组批准。 3、经审批领导小组同意的,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审批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程序 1、举办者提交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所需材料。包括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审核评议小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举办者,提出整改要求,举办者继续筹设。待改正完善后,重新审查、考核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审核小组写出审核报告,报审批领导小组批准。无法整改、多次整改或超过筹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筹设,收回筹设批准书。 3、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执法事项时限: 受理筹设民办学校和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都要自接受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审批执法事项结果: 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执法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和廉政制度: 一、工作制度 1、民办教育机构审批遵循公开的原则,审批事项向社会公示。 2、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 3、采取随时随办、规范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 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纪律 1、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 2、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 3、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 4、严格审批条件,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徇私情; 5、审批过程要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廉政制度 1、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2、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3、廉洁自律,谢绝礼请。 4、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四、服务承诺 1、对申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2、在审核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和考察。 3、遵循限时办结原则。受理筹设民办学校和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都要自接受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予以公告,令社会周知。 5、严格工作纪律,遵守廉正制度。 审批执法事项责任追究办法 对下列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有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执法事项监督举报投诉单位和电话 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电话:2820764—4 县教育局综合治理办公室 电话:412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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