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一)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二)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四)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五)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六)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七)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八)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证人有权要求阅读自己的证言或者要求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向他宣读自己的证言笔录,对其中的内容认为有疏漏或者错误时,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三)侦查人员询问时,有权要求其出示证明文件; (四)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补偿。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换领驾驶证。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4、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5、接受身份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报名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
驾驶证的补发和变更
(一)驾驶证遗失,应当向原发证的车辆管理所、站申报原因,书面申请补发。同时应登报声明原证作废。三十天后,经车辆管理所、站审核后补发新证。 (二)驾驶证损坏的,可凭损坏的原证和写明损坏原因的书面材料,直接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新证。 (三)持证人的姓名、住址、证件编号和准驾车型发生变化时,应携带原驾驶证到车辆管理所、站领取并填写《驾驶证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在一个月内进行,不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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