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依据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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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权 |
1 |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冀人(1999)22号第二条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县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县人事局审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行政确认 |
2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3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66号令)第八条 |
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 |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22号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5 |
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117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
政策法规科 |
|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7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调整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8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临时工资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9 |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级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级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确定工资 |
《关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冀人薪〔1994〕5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3 |
复、退伍军人重新核定工资 |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冀人薪〔1994〕33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4 |
转业干部确定工资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薪〔1995〕57号) |
|
公开栏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15 |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确定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津贴审批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7 |
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浮动工资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8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调整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0号) |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19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0号) |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0 |
企业工效挂钩 |
冀劳社办(2004)392号《企业工效挂钩暂行条例》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1 |
工资集体协商 |
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2 |
企业职工确定工资 |
《企业职工确定工资暂行条例》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3 |
企业职工调整参考工资标准 |
年度省厅文件 |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24 |
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
冀劳(1995)151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5 |
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
国发(1993)69号、冀劳(1996)153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 26 |
农林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固定工资 |
《关于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待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冀劳人专〔1984〕76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 27 |
有突出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 |
冀发(1994)5号、当年省、市文件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 28 |
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 |
冀政(1998)58号、当年省、市文件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 29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 30 |
职业资格培训及证书发放 |
《劳动法》69条、《劳动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2000〕6号令)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监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8)65号 |
就业培训科 |
|
|
| 31 |
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是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32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证书发放 |
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 〔2001〕70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
|
| 33 |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审核 |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34 |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审核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35 |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 |
《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8]58号每人次80元-100元 |
社会保障科 |
|
|
| 36 |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三龄”核定 |
冀劳人险[1990]253号 |
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能达到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年龄前後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经组织批准,作了更改的除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专院校、入伍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记载的年龄为准,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年龄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档案种的年龄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3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核准 |
《河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冀人发[2000]5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38 |
企业职工遗属抚恤核准 |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的补充通知》(冀劳社办[2001]163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39 |
企业职工工伤申报初审 |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7号令)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 4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文件 |
部门内部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1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
《公务员法》、《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冀人〔1996〕35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42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部、职工)流动调配手续 |
“三定方案”、《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3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纪律惩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4 |
政府机关股级以下公务员辞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5 |
政府机关股级以下公务员申诉控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6 |
政府机关辞退股级以下公务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7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 |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8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班子成员)考核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冀人〔1996〕35号) |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49 |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滦南发〔2003〕24号 |
|
文件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50 |
政府机关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任免 |
《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51 |
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 |
《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52 |
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 |
《公务员法》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 非行政许可权 |
53 |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冀劳社〔2003〕5号)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年审的组织实施。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54 |
企业单位招工广告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公布招用简章。招用简章应当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的基本情况,写明招用岗位、工种、数量、用人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内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55 |
下岗职工身份认定及下岗证发放 |
劳部发(1998)8号、冀政(1998)32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56 |
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职业培训 |
劳部发(1994)328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57 |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
《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唐改办函〔2003〕7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58 |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的工作通知》(冀劳社[2006]1号)精神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 59 |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才(干部)招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发字[1997]186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60 |
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当年省、市文件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100元/人 |
职称管理科 |
|
|
| 61 |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资格认定 |
当年省、市文件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100元/人 |
职称管理科 |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62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考核晋升 |
当年省、市文件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冀价涉费字(1995)87号、冀价行费字(1998)65号冀财综字〔1995]77号 |
职称管理科 |
|
|
| 63 |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处理收费 |
《劳动法》第十章、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8号《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国务院令117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价费字(1992)268号;冀价行费(2006)2号 |
政策法规科 |
|
|
| 64 |
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费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65 |
办理IC查询卡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66 |
推荐成功服务费初级人才、中级人才、高级人才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67 |
求职登记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68 |
用人单位日常招聘、登记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行政收费权 |
69 |
固定交流日招聘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0 |
大型交流会入场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1 |
毕业生就业专场入场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2 |
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服务费(向用人单位收费,不再收取合同鉴证费)1、中级(本科以上)2、高级(研究生以上)3、特殊高级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3 |
单位人事代理开户费(一次性交纳)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4 |
非国家派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5 |
落人才集体户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6 |
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行政收费权 |
77 |
接收、转出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各收手续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8 |
保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79 |
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合同鉴证 |
冀人才(1998) 14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0 |
拖欠档案管理费滞纳金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1 |
调整档案工资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2 |
辞职、辞退认证服务费(辞职个人负担,辞退单位负担)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3 |
因私出国政审手续服务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4 |
因公出国政审手续服务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 85 |
仲裁诉讼服务费 |
冀人发(199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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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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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收费权 |
86 |
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财综字(1998)61号、冀价行费字(1998)133号、冀价行费函字(1998)32号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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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人事争议仲裁 |
《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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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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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权力 |
88 |
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 |
冀职改字(2003)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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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社会 |
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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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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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中级及技师的考核推荐 |
当年省、市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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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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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初审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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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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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初审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
应当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县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从事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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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国家公务员录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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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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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转业军官安置 |
《军队转业干事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中委中发(2001)3号和省、市文件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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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和管理 |
《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管理办法》冀人发(1999)67号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才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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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各种资格考试初审推荐报名 |
当年省、市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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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社会 |
长期 |
|
职称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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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权 |
96 |
没有书面记录劳动报酬情况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97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 |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的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98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05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拒不补办手续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0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1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项目名称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3 |
采取欺诈、胁迫和暴力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采取欺诈、胁迫和暴力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4 |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115 |
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6 |
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件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元以下5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7 |
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8 |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19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0 |
未取得或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未取得或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1 |
违法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扣押各种身份证件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2 |
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障等手续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未办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2倍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5 |
发布虚假用人信息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6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违反规定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违反规定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7 |
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128 |
拒绝执行下达的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责令该证书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拒绝执行下达的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责令该证书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29 |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0 |
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1 |
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2 |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3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不改正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到2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4 |
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到2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5 |
无理抗拒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检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检察职权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7 |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监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取缔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38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培训机构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140 |
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2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3 |
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4 |
介绍或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介绍或者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发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5 |
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档案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6 |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7 |
逾期仍不将童工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逾期仍不将童工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每人每月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8 |
违法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49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与劳动者补偿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与劳动者补偿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加付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150 |
申报社保费应缴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申报社保费应缴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54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之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可以按照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500元/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57 |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八项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58 |
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
安排女职工从是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是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上岗,并可处1000于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上岗,并可处1000于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得,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有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行政处罚权 |
159 |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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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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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察权 |
160 |
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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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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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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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人事劳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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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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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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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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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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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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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 |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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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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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打击报复平等协商代表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六条 |
打击报复平等协商代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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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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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权 |
100 |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五条 |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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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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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四项 |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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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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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三项 |
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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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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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二项 |
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材料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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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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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一项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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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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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治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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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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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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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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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用人单位任意拖欠不订立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定立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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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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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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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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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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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察权 |
139 |
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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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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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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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及投诉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做好应当位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整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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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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