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依据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1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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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八条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每证1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 3 |
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审核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
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监察大队 |
|
| 行政确认 |
4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
《关于印发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唐市经贸中小企〔2003〕253号 |
小额贷款按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的程序办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5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66号令)第八条 |
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6]22号) |
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与职业病的三等乙级的认定审批。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7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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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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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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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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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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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劳动争议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117号)第十七条 |
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劳动争议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唐财综〔2005〕17号;冀价行费〔2006〕2号 |
政策法规科 |
应为非行政部门职权 |
| 11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正常增资制度建立后,要严格审批制度,正常增加的工资(含工勤人员)要报人事部门审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12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调整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随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每两年调整一次。正常增加工资,要人事部批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13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临时工资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参考其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以略低于所任职务同等条件的人员工资待遇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14 |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经人事部门批准,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待遇。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15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级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 |
正常增资制度建立后,要严格审批制度,正常增加的工资(含工勤人员)要报人事部门审批。 |
文件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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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级 |
冀人发〔1997〕352号文件 |
机关行政人员从94年起凡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均可从满三年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增加的工资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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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确定工资 |
《关于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冀人薪〔1994〕59号)第六条 |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职务变动后需变动工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18 |
复、退伍军人重新核定工资 |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冀人薪〔1994〕33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二条 |
工人工资制度改革和今后晋升等级(职务)增加的工资,报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19 |
转业干部确定工资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薪〔1995〕57号)第七条 |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先由单位填写《调整工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依申请公开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20 |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确定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第二条 |
根据事业单位各自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经人事部门批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2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津贴审批 |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按劳分配津贴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冀人薪〔1995〕69号)第六条 |
各单位按劳分配的津贴方案,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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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浮动工资 |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4〕29号) |
在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从下年的一月起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由计划生育部门以及人事部门加强管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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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费调整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0号)第三条 |
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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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 |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25 |
企业工效挂钩 |
冀劳社办(2004)392号《企业工效挂钩暂行条例》 |
符合工效挂钩审批办法改革试点条件的企业,由 企业提出申请,同级劳动保障审定批准后实施。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
| 26 |
工资集体协商 |
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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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企业职工调整参考工资标准 |
年度省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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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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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颁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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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农林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固定工资 |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和地区补贴的通知》(市人字〔1995〕75号)第四条 |
从发文之日起,农林、卫生、教育系统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浮动工资及满八年变为固定工资,委托县(市)区劳动人事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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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 |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选拔2004年度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通知》的通知(唐人劳〔2004〕50号)第一条 |
推荐选拔工作由各级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31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
三定方案 |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考试,职务聘任工作。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职称管理科 |
|
| 32 |
职业资格培训及证书发放 |
《劳动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2000〕6号令)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监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8)65号 |
就业培训科 |
230-430元/证 |
| 33 |
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34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证书发放 |
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 〔2001〕70号)第四条第一款 |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就业证》的编号和发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35 |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 |
职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制度。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36 |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待遇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37 |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 |
《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冀人福〔1996〕14号)第三条 |
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与职业病的三等乙级的认定审批。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8]58号每人次80元-100元 |
社会保障科 |
|
| 38 |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三龄”核定 |
冀劳人险[1990]253号 |
在审查干部工人何时才能达到退休年龄时,对档案中填写的年龄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参加工作初期,经组织批准,作了更改的除外,应以其参加工作、入大专院校、入伍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学、入伍登记表、自传等)记载的年龄为准,原始材料中填写的年龄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多数记载为准,档案种的年龄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39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核准 |
关于执行《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规定》的通知(冀人劳〔1980〕18号第八条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死者生前单位评议,人事部门审查。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40 |
企业职工遗属抚恤核准 |
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十条(市劳险字〔1994〕4号) |
各单位填写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审批表,由县劳动部门审批后单位存查。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41 |
企业职工工伤申报初审 |
(唐劳办〔2004〕17号)第二、三条 |
用人单位要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属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提交的工伤 认定材料,负责调查、取证、核实、组卷工作,并提出工伤认定初步意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社会保障科 |
|
| 42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考核报批 |
三定方案 |
负责县政府各部门股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管理。 |
文件 |
部门内部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3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
关于印发《唐山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字〔1997〕94号)第五条 |
嘉奖、记三等功,县(市)区股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代政府审批(加盖县政府章)。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4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部、职工)流动调配手续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5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纪律惩戒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46 |
政府机关股级以下公务员辞职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7 |
政府机关股级以下公务员申诉控告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8 |
政府机关辞退股级以下公务员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49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 |
“三定方案” |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人员工作调转、考核、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工作。 |
文件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5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班子成员)考核结果 |
《关于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以下工作人员平是考核工作通知》(市人字〔1996〕128号)第四条 |
考核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场人事部门主抓。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51 |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滦南发〔2003〕24号第三章第十条 |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
文件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52 |
政府机关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任免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
各级党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的主管部门。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依申请公开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53 |
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 |
《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六章 |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54 |
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55 |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冀劳社〔2003〕5号)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年审的组织实施。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
劳动监察大队 |
|
| 56 |
企业单位招工广告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应公布招用简章。招用简章应当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写明招用岗位、工种、数量、用人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内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57 |
下岗职工身份认定及优惠证发放 |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第三条第二款 |
下岗失业职工的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由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58 |
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及职业培训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发挥劳动力市场服务的主渠道作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59 |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
《唐山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唐政办函〔2003〕79号)第五条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证。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60 |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
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间工作的通知(市劳就字〔2006〕2号) |
《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负责年检。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服务局 |
|
| 61 |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才(干部)招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发字[1997]186号)第二条 |
凡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干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要到各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招聘人才广告的审批手续。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才交流中心 |
|
| 62 |
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
关于企事业单位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05〕1号 |
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县(市)区报县(市)区职改办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100元/人 |
职称管理科 |
|
| 63 |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资格认定 |
关于企事业单位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05〕1号 |
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县(市)区报县(市)区职改办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100元/人 |
职称管理科 |
|
| 6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
《2005年度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实施意见》(唐人字〔2005〕13号)第六条 |
按管理权限,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审批由县(市)区负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涉费字(1995)87号100-160元冀价行费字(1998)65号冀财综字〔1995]77号 |
职称管理科 |
|
|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65 |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处理收费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8号)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国务院令117号)第三十四条 |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劳动鉴证服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计价行费字(2005)45号;冀价行费〔2006〕2号 |
政策法规科 |
劳动合同鉴证3元/人;案件受理费20-50元;案件处理费,无经济标的的,每件收费300元,有经济标的,按400元-2万元收费 |
| 行政征收 |
66 |
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费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第三条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业务,并为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冀财综(1999)97号 |
人才交流中心 |
|
| 67 |
办理IC查询卡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卡3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 68 |
推荐成功服务费初级人才、中级人才、高级人才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初级人才每人40元;中级人才每人70元;高级人才每人11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行政征收 |
69 |
求职登记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1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0 |
用人单位日常招聘、登记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单位5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1 |
固定交流日招聘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摊位20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2 |
大型交流会入场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10元以内 |
人才交流中心 |
| 73 |
毕业生就业专场入场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1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行政征收 |
74 |
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服务费(向用人单位收费,不再收取合同鉴证费)1、中级(本科以上)2、高级(研究生以上)3、特殊高级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中级每人105元;高级每人300元;特殊高级协商 |
人才交流中心 |
| 75 |
单位人事代理开户费(一次性交纳)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单位100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6 |
非国家派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30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7 |
落人才集体户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20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78 |
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每年3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行政征收 |
79 |
接收、转出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各项手续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2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0 |
保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月4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1 |
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合同鉴证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份5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2 |
拖欠档案管理费滞纳金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月6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3 |
调整档案工资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每次45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4 |
辞职、辞退认证服务费(辞职个人负担,辞退单位负担)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6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行政征收 |
85 |
因私出国政审手续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15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6 |
因公出国政审手续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200元 |
人才交流中心 |
| 87 |
仲裁诉讼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300元 |
政策法规科 |
| 其他行政权力 |
88 |
公务员计算机、英语培训及应用能力等级考核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二款,冀价行费字(1998)133号。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培训费200元/人,报名考试费65元/人、次 |
人事科 |
| 89 |
人事争议仲裁诉讼 |
《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第七条 |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人300元 |
政策法规科 |
应为非行政部门职权 |
| 其他行政权力 |
90 |
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 |
《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唐职改字〔2005〕1号) |
各县(市)区需按照《条件》进行推荐。 |
文件 |
社会 |
随时 |
|
职称管理科 |
|
| 91 |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高级及技师的考核推荐 |
关于企事业单位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唐职改办字〔2005〕1号 |
按管理权限,县(市)区中级工、高级工分别由市、省审批,县(市)区推荐。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
职称管理科 |
|
| 92 |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初审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第十五条 |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
| 93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初审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
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从事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就业培训科 |
|
| 94 |
国家公务员录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 |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95 |
转业军官安置 |
《军队转业干事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二十八条 |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随时 |
不收费 |
人事科 |
|
| 其他行政权力 |
96 |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和管理 |
《河北省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管理办法》冀人发(1999)6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
县人事部门对乡(镇)推荐的人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向市人事部门推荐;各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将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档案和技术档案,提供有关人事代理服务,为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评选和管理提供依据。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人才交流中心 |
|
| 97 |
各种资格考试初审推荐报名 |
当年省、市文件 |
|
文件 |
社会 |
长期 |
|
职称管理科 |
|
| 行政处罚 |
98 |
没有书面记录劳动报酬情况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9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 |
《河北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的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对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0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
101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拒不补办手续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02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3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项目名称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4 |
采取欺诈、胁迫和暴力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采取欺诈、胁迫和暴力手段进行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5 |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6 |
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07 |
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件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元以下5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8 |
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09 |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0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1 |
未取得或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未取得或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2 |
违法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扣押各种身份证件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13 |
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障等手续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未办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2倍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5 |
发布虚假用人信息 |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6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违反规定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违反规定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7 |
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18 |
拒绝执行下达的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责令该证书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拒绝执行下达的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责令该证书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到1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19 |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0 |
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1 |
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2 |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23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不改正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0元到2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4 |
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25 |
无理抗拒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6 |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培训机构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28 |
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29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0 |
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1 |
介绍或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介绍或者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发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2 |
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档案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33 |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4 |
逾期仍不将童工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逾期仍不将童工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万元/每人每月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5 |
违法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
| 136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与劳动者补偿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与劳动者补偿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加付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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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申报社保费应缴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申报社保费应缴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 |
劳动监察大队 |
|
| 行政处罚 |
138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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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之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可以按照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100—500元/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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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按每涉及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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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并按每涉及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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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42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上岗,并可处1000于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上岗,并可处1000于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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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得,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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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44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有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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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交流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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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46 |
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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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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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
148 |
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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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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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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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人事劳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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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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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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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法》、三定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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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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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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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 |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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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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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
152 |
打击报复平等协商代表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六条 |
打击报复平等协商代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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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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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五条 |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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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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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四项 |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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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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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三项 |
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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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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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二项 |
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材料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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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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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 |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三十三条第一项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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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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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
158 |
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治经济补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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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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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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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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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500元-1000元每人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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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定立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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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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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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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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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 |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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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
164 |
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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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的。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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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及投诉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做好应当位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整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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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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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企业职工确定工资 |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我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1994〕55号文)第三条 |
职工套改省定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设计,劳动部门审核鉴章。 |
公开栏网络 |
社会 |
长期 |
不收费 |
工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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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内部管理权 |
物资采购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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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 |
机关内部 |
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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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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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内部管理权 |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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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 |
机关内部 |
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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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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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内部管理权 |
内部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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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栏 |
机关内部 |
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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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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