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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旧城改建征收补偿办法
浏览次数:13063    发布时间:2016-09-23

保障我县旧城改建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补偿原则

㈠补偿对象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㈡补偿范围为被征收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

㈢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㈠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

⑴有证主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⑵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⑶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⑷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

对被征收的房屋和用于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评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选择按比例置换补偿方式的

置换补偿标准为:

⑴集体宅基地平房住宅按照村民合法土地面积1:0.7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国有土地平房住宅按照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1:0.8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⑵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的置换补偿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对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有证主体住宅楼,一层的建筑及土地按照平房的补偿置换标准,二层以上建筑按建筑面积的80%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方式二,以居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体住宅楼的建筑面积,按1:1.25的比例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以上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⑶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对居民有证楼房,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安置其他楼层时,结算层次差价)。地上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⑷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地下室及其他住宅(含平房)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⑸ 建筑物的装饰装潢及其他附属物不予补偿。

4、关于住宅房屋补偿置换的其他相关规定

⑴被征收人选择按比例置换补偿方式的,楼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所在楼盘开盘价格优惠5%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应退还房款(扣除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⑵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标准在回迁楼房分配前确定。

⑶置换楼房为完全产权。

⑷对征收改建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或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补偿置换。但对2010年10月3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临主要街道房屋,根据营业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位于一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500元;位于二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位于三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位于四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50元;位于五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㈡商业房屋补偿

征收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商业(不含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⑴有证主房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用房与主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起的或虽未登记在一起,而实际用于经营的,均不计入房地产合估补偿范围,一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⑵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⑶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⑷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㈢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房屋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征为国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㈣工业企业及物流、仓储、加工等服务业企业征收补偿

征收改建区域内涉及到的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征收补偿实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评估作价的方法,其中: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的,按照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㈥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4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每年4000元,发至调换房屋具备入住条件止,按月结算;选择按比例置换的,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每年4000元,发至正式通知回迁时,按月结算。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三、其它规定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被征收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认定。

3、被征收房屋正在出租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4、征收已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含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按所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规划区内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因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补偿,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商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律不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奔政发[201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