倴政发[2016]41号
为进一步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形象和人居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旧城改建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涉及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征收范围。中大街以北、规划祥和路以东仕达家具厂旧址及其周边部分区域。
2、征收搬迁完成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
3、被征收人应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开展的调查登记工作,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限要求尽快完成搬迁。
4、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