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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通知
浏览次数:22093    发布时间:2017-01-04

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所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等企业。各区域动物检疫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持证企业按程序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17年1月为全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集中年审时间,整个年审工作在1月底前全部结束,过时不予受理,责任自负。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企业,县畜牧兽医局对其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律予以注销,并函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所需材料
(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和《滦南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提交年度报告。持证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县动监所提交年度报告。主要内容:“本场当年畜禽饲养生产发展及疫病防控情况,防疫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疫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强制免疫、检疫申报、防疫消毒、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动物屠宰加工场需要描述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入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防疫,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必须先经动物检疫所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签字盖章后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四、现场审查
县动监所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表”、“年度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并在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上说明该年度防疫条件情况加盖公章,不合格的企业,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县动监所对辖区内所有申办、年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详细规范填写相关的防疫(养殖)
档案和生产记录。
(二)对逾期30日尚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企业,县畜牧兽医局对其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律予以注销,对年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对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年审标识字样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附件:滦南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