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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6144    发布时间:2018-01-18

倴政办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文件,按照《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发〔2018〕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取消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全部衔接取消,其中衔接市政府取消事项7项,另有9项我县无相应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一律不得设置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国家、省和市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相关清单。本《通知》印发后,由县电子政务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委办在滦南县机构编制网、县行政审批局在政务大厅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衔接取消事项目录。各部门要根据衔接落实情况,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面向社会公开。

附件:滦南县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