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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保留和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11124    发布时间:2018-09-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的意见》(滦南发〔201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力争让群众办事创业过程更简洁、更顺畅、更方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滦南县保留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和《滦南县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保留和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滦南县保留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共21项,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具体用途、法规依据、主管部门、开具单位等(详见附件1)。《滦南县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共48项,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具体用途、主管部门、原开具单位、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等(详见附件2)。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县政务公开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在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各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保留和取消的县级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公开工作。

对于滦南县以外的地区或省级以上部门(单位)办事过程中确实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取消证明事项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替代证明,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对保留和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公开后,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任务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对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滦南县保留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

2.滦南县取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事项目录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