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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
浏览次数:7116    发布时间:2018-10-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唐山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已于2018年10月8日起全面启动。为全面做好征缴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居民参保登记时间。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为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各高校于秋季开学时为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予以办理(180天内新生儿和转移接续人员除外)。

(二)代办机构申报缴费时间。每月初汇总申报上月征集到的居民医保费。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中小学校于每月1日至10日(工作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各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于每月10日至15日(工作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二、征缴方式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代收代缴。由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中小学校负责,以现金方式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缴费标准

按《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220元。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积极稳妥的做好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是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缴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中小学校负责具体征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经办规程》,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

(二)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镇(街道)要指导辖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方位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大中专院校(全日制)、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三)严格把关、应缴尽缴。各镇(街道)要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我县困难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低保供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I-II级重度残疾人、伤残军人、带病还乡复员军人、烈属、十八周岁以下孤儿)参保信息、缴费金额的审查,做到证件齐备、信息无误。要按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应缴尽缴,最大限度的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四)细化管理、精准扶贫。各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中小学校要积极引导在省内就读的我县贫困大学生和我县县域范围内非户籍地参保的贫困人口回户籍地参保,在户籍地享受贫困人口参保全额资助和医疗保障救助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在外省就读的本户籍地贫困大学生作为参保人直接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知到学生家长,落实参保资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五)大力宣传、家喻户晓。各镇(街道)要提前着手、早做安排,针对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广泛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对老百姓最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真正把城乡居民医保这项民生工程办好。

 

附件:滦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流程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滦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流程

 

一、居民参保登记业务

  1. 办理条件

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②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

③非本县户籍的各类学生;

④已在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也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 所需资料

①非在校居民在该单位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家庭户口簿首页、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续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②在校学生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学生需提供户口本人页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外籍在校学生需提供护照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③已办理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需提供居住证(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周岁内新生儿可按跟随父母原则参保提供父母任意一方居住证(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人户口本人页复印件;

④我县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低保供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级重度残疾居民、伤残军人、带病还乡复员军人、烈属、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在校学生也可提供带有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办盖章确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⑤已在我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配偶及子女需持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保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参保证明;

⑥转移接续人员需提供《参保凭证》原件;

⑦新参保居民提供二寸白底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于“社会保障卡”的办理)。

  1. 政策依据

①《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五、九、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条;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00号);

③《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证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04号);

④《关于印发<唐山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60号)第三章第六条。

  1. 办理渠道

①非在校居民(含18周岁以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低保供养、1-2级重度残疾在校学生、伤残军人、带病还乡复员军人、烈属、十八周岁以下孤儿)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②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低保供养、1-2级重度残疾学生、烈属、十八周岁以下孤儿)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 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在征缴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专管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在有效期、重复参保或新生儿超过180天等情况不能参保时,须告知参保人未能成功参保缴费的原因;

②材料齐全,专管员将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同时为其填写《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家庭登记表》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家庭参保档案,并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③参保登记工作完成后专管员为参保人员开具带有河北省财政监制章的正规收款收据,并提醒参保人员次年续保缴费时间;

④村民委员会专管员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在续保家庭的《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上及时填写缴费记录,为新参保家庭办理《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

⑤参保人提供资料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低保供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重度残疾、伤残军人、带病还乡复员军人、烈属、十八周岁以下孤儿相关证件原件待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办审核后由代办机构退还居民(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代办机构退还学生);《参保凭证》医保经办机构留存;其他证件原件代办机构审核后均退还参保居民,代办机构留复印件。

⑥跨统筹区和跨险种流动参保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统筹区内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之间流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需要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1. 办理时间

①每年10月至11月为年度征缴期,参保居民应在每年度征缴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②在校大学生每年秋季开学时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手续;

③出生180天内的新生儿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人员,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 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二、代办机构申报缴费业务

  1. 办理条件

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每月底认真核对当月参保人数、征集的医疗保险费金额及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一式三份)、《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表》(一式三份)并将征集的医保费一次性缴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于次月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

②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核对辖区内各代办机构参保人数、征集的医疗保险费金额,持《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表》按政策规定到相关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盖章,于次月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上月征集医保费的申报缴费手续。

③学校每月底认真核对当月参保人数、征集的医疗保险费金额及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初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上月征集医保费的申报缴费手续。

  1. 所需材料

①《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一式三份);

②《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

③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为其开具的进账单;

④学校还需提供我市户籍18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低保供养、1-2级重度残疾学生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或带有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办盖章确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⑤统筹区内城镇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原件;

⑥统筹区外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的《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凭证》。

  1. 政策依据

①《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十二、十三、十七条;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证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04号)。

  1. 办理渠道

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

  1. 办理流程

①代办机构专管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参保登记手续,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如发现问题须告知代办机构专管员不能受理原因;

②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并进行审核确认及缴费确认业务操作,对相关业务表格签名、盖章;

③缴费确认工作完成后将不需留存的相关证件及表格退还代办机构专管员,告知代办机构专管员申报缴费业务完成或下步工作内容。

④各代办机构于每月27日后打印成功参保缴费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将相关参保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6办理时间

每月征缴期内办理。

  1. 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三、信息修改业务

  1.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参保信息发现错误时应及时修改。

  1. 所需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

②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

  1. 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十一条。

  1. 办理渠道

①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②已办理住院手续的居民持住院押金条和上述提供资料可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 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修改手续;

②代办机构专管员或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相关信息后,为其填写《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并办理人员信息修改业务,同时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与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合并存档。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③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相关信息发现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需同时修改的,需持《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修改表》、情况说明(单位盖章)和参保人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信息修改手续。

  1. 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1. 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四、退费业务

  1. 办理条件

参保居民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尚未进入待遇期的,出现就业、死亡、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1. 所需材料

①就业证明或参加职工医保证明;

②死亡证明。

  1. 政策依据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第二十三条。

  1. 办理渠道

参保人员或家属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办理。

  1. 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或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属代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②代办机构专管员审核资料无误后为其录入退费信息并打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③代办机构专管员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和上述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④医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并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签名、盖章,留存相关资料。如不能办理须告知原因;

⑤代办机构专管员在医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退费手续完毕后,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再到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支领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

⑥代办机构专管员领取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后将保费退还退费申请人。

  1. 办理时间

每年1月20日前。

  1. 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