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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7689    发布时间:2018-09-1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充分利用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滦南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滦南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滦南县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奖励办法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奖励措施

 

第四条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规范财务产生利润而缴纳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过户或转让环节所缴纳的契税,按规定缴纳后,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县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环评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于通过借壳上市将域外上市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享受与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为保障企业上市工作正常运作,县政府每年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门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县级奖励资金将按照: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上报申请材料、成功挂牌上市三个阶段拨付。在企业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30%,上报申请材料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30%,成功上市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 40%。

第十条  企业进入上市工作实质阶段后,由企业向县金融办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县金融办负责对企业上市进程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兑现县级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领取上市奖励的企业,在时效期内未能成功上市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板上市时效期为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效期为2年,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时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奖励的企业,上市后5年内迁出滦南县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滦南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