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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内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劣质散煤的通告
浏览次数:16555    发布时间:2020-09-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劣质散煤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劣质民用散煤。

二、关闭、取消原设置的民用散煤集中经销场所和散煤销售网点,严禁继续从事散煤经营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镇街强化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

四、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劣质散煤整治,主动检举举报非法行为。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电话:0315-4122868、0315-4120315,也可向所在地镇政府或市场监管分局进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者相关信息,并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涉案劣质散煤30吨(含)以上,奖励800元;涉案劣质散煤5吨(含)以上30吨以下,奖励500元;涉案劣质散煤5吨以下的,奖励2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