倴政办发〔2024〕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唐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要文件和《文物保护法》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文化遗产成为新时代宣传滦南形象、展示滦南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
二、目标任务
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做到保存状况良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执法督查体系逐渐完善,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升,文物行业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数字化水平和装备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县文旅局(文物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民宗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属地镇(街道)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常态化工作范畴,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突出问题。
(三)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县文旅局(文物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组织文物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职能配置。
(四)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文物保护单位应设有文保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保护文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文物信息管理。建立文物名录制度,贯彻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建立全县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
(七)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文物局批准。可能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已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区域,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必须征求县文旅局(文物局)意见;确需文物勘探的,由县文旅局(文物局)向市文物局汇报,省、市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勘探,勘探结果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审批依据,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预算。
(八)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多种功能的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加强文物征集工作,丰富藏品门类。
(九)加强文物安全防护管理。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古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各镇(街道)和县文旅局(文物局)定期开展文保单位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以上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十)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坚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大张旗鼓地开展多层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民文物保护意识。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文物保护执法督查力度。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执法督查力量,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涉及文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文物利用。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促进保护成果利用实现全民共享。加快县域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遵循保护原则合理利用文物。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合理适度利用文物,最大限度的“让文物活起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体制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务求做到文物保护“五纳入”: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行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绩效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到岗、责任到人。
(二)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政府投入,积极做好上级资金争取工作,广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渠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有效保障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投入。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人才培养。加大文物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尤其是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鉴定、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文物专业人才梯队,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及各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所在镇(街道)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