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滦南县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倴政办发〔2024〕4号)自2024年10月29日起废止,不再作为相关工作依据。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