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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浏览次数:17060    发布时间:2016-09-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滦南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滦南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同时将《唐山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滦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和《唐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唐财行〔2014〕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县直驻县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六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省内各地市住宿费标准按县处级及科级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县处级、科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唐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本市市区及本市其他县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县城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下乡或基层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中午不能回居住地或工作地用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主办单位不负担伙食费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交费凭证。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未乘坐公车到唐山市以外地区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到市内及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县城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下乡或基层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凭客运汽车、县内公交车车票据实报销,不得报销出租车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和住宿并负担费用的,出差人员不报销伙食、住宿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交费凭证。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单位证明确实出差的,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因特殊工作需要,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按现有开支渠道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 1 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滦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滦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