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已经滦南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滦南县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的规划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滦南县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地面积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为规划用地红线划定的用地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为土地主管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
第四条 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原则上分别不超3.6米、4.5米、5.4米,其中沿街商业建筑因处理道路高差需分段保持一层顶部平齐的,一层结构层高不超6.5米。结构层高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该层建筑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超出高度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
第五条 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建筑结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大型商业用房或会议室、报告厅等建筑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工业建筑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作为其它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的房间。
第八条 商业、住宅建筑的架空层、架空走廊、连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住宅建筑首层作为储藏室(含车库)且结构层高在2.5米及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因处理自然地面高差需要,沿住宅建筑长边南侧首层为住宅或储藏室(含车库)的,室内地平面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警卫室、车棚、设备用房、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的地上附属设施,以及热力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独立公厕等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室外专用消防楼梯、门廊、雨篷、出入口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采用整体坡屋顶(可设窗口)时,坡屋顶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应计算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