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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小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8524    发布时间:2016-12-01

倴政办发〔2016〕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散小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镇、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清理整顿了一批“散小乱污”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单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排查不彻底,拆除不到位。11月3日,国家环保部检查发现倴城镇王团周塑料颗粒厂违法生产,我县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该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予以拆除取缔到位,对企业主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对相关镇村干部实施了问责。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要以王团周塑料颗粒厂案为戒,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全面清理“散小乱污”企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彻底排查。各镇、管委会要发动一切力量搞好全面排查。要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特别是充分发挥村干部熟悉村情的优势,开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面排查。县供电公司要组织各供电所对所管辖区农水用电、照明用电、工业用电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审核各用电单位用电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的用电企业一律断电。

二、限时完成自拆。11月30日前,各镇、管委会要集中开展辖区内“散小乱污”企业的自查,并组织相关企业完成自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12月1日前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办公中心0718房间,联系电话4122637)和县“散小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县行政办公中心1517房间,联系电话4126347)。

三、严肃责任追究。县环保、工信、发改、质监、国土、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镇、管委会“散小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对11月30日后仍发现有“散小乱污”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