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等两种公开形式。
滦南县政府网站:http://www.luannan.gov.cn/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8:30-11:30,14:30-1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8:30-11:30,14:30-17:00)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信息制作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单位名称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5333 |
河北滦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591666 |
滦南县北河水城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500067 |
财政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中大街A8号 |
4155662 |
公安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10号 |
4122062 |
发改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115 |
司法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502 |
交通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32号 |
4122216 |
工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329 |
环保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0955 |
教育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兆才大街17号 |
4122016 |
民政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8号 |
4122765 |
农业农村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县城南大街60号 |
4122289 |
人社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871 |
社保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6号 |
4122611 |
就业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00050 |
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8833 |
审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5606086 |
县政府办公室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320 |
水利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064 |
统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5603338 |
城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和平路南段 |
4129828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中大街 |
4100990 |
气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文明街与滦海公路交叉口 |
416912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39号 |
4168226 |
税务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友谊路37号 |
4168131 |
住建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773 |
水产服务中心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0349 |
卫生健康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中大街增2号 |
4165298 |
应急管理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6号 |
412213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崇法大街5号 |
823010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友谊路与中大街交口 |
4122868 |
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大街8号 |
4120349 |
医疗保障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中大街西段8号 |
8075198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14:30-17:30)
邮政编码:063500
监督电话:0315-4122320,邮箱:xxk2320@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滦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滦南县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滦南县监察委员会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