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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浏览次数:6250    发布时间:2020-09-04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5〕32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共滦南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中关于“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形成了《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相关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滦南县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滦南县的企业。符合奖励办法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扶持、奖励措施。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奖励资金将按照: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上报申请材料、成功挂牌上市三个阶段拨付。在企业与券商签约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30%,上报申请材料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30%,成功上市后拨付县级奖励资金的 40%。

第四章  附则。领取上市奖励的企业,在时效期内未能成功上市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板上市时效期为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效期为2年,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时效期为1年。对已享受奖励的企业,上市后5年内迁出滦南县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