倴政通字〔2021〕3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除未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村庄外的县城建成区内的所有区域。
二、禁燃高污染燃料范围:执行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Ⅲ类(严格)标准。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
四、发改、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工信、城管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开发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集中供热、电网、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并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监管。对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