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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南县三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7271    发布时间:2017-05-31

倴政办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三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滦南县三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为遏制大气污染恶化的趋势,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的通知》(环办督察〔2017〕7号)、《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唐政办字〔2016〕30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2017年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21号)及环境保护部、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全县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制定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相结合,减少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严格控制各类面源污染;强化污染源监管,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停产停业;严格控制散煤污染,全面加强各部门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促进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实施时间

2017年3月1日0时至3月15日24时,共计15天。

三、强化措施

(一)重点行业停限减排

1.钢铁行业。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和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烧结机(含竖炉)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烧结机(含竖炉)各项污染物常规排放量进行核算。

2.焦化行业。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治理任务虽已完工,但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未经监测达标验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装煤、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3.电力行业。河北永新纸业有限公司和唐山万浦热电有限公司完成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且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可正常生产。

4.水泥行业。一律停止生产。

5.轧钢行业和使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企业。唐山盛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等未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的轧钢企业和使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企业,全部停止排放污染物。

6.铸造行业。所有铸造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7.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完成环保治理任务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可以生产,否则该工序一律停止生产(或作业)。

8.非供暖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减少排放污染物50%。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通过达标验收的,全部停止使用。

9.砂石料场的整治。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砂石料场进行停产并开展环境深度整治。

10.钢铁、焦化及其它高架源。未按照《关于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102号)、《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冀气领办〔2016〕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京津冀周边及通道城市高架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6〕404号)、《关于全面强化全省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109号)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验收任务的,该设备停止排放污染物。

11.所有其他涉气企业。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

12.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一经发现立即予以“两断三清”。

各镇政府(管委会)要于2月28日前列出辖区内企业具体停限产装备报县大气办备案,县大气办将各镇和管委会上报企业停限产情况上报市大气办备案。

(二)严防细管扬尘污染

加强建筑施工监管,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强化渣土挖、堆、运全程监控,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施工工地裸露土壤采取覆盖、遮蔽等降尘措施。加强市区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监管,建成的城市道路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加快城区主次干道及破损桥梁维护和油护工作。加强城区拆迁工程监管,严格拆迁工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确保干散料全部入仓、入棚。加强破损道路维修抑尘,细化道路清扫保洁方案,组织开展城区环路内道路清尘保洁,彻底清除道路两旁积土、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抓好矿山扬尘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不法行为,对全市所有重点矿山实行分区域逐级分包责任制,严肃纪律,严明责任,严格奖惩。

(三)严控严查尾气污染

按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加强市区大货车限行管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监管,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的交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驾驶人实施处罚;强化环保检测机构管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作业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严厉整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带病”运营。严格监管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打击质量不合格油品、与标号、标示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未以真实名称和标注销售的油品;严禁向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成品油。加大对加油站抽检力度,对不合格油品,依法从严查处;全部取缔企业自备加油站点、油罐车。

(四)实行机动车限行

按照《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唐政办字〔2016〕285号)的规定,实施非营运小型汽车、五轴及以上货车限行措施。

(五)严管低空面源污染

按照《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唐政发〔2016〕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的意见》(唐政字〔2016〕62号)要求,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全面加强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等禁烧和建成区文明祭扫工作。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加强对油烟净化装置清洗、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取缔县城环城路以内区域的小燃煤取暖炉、茶浴炉、流动燃煤灶具等分散锅炉。取缔未达到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环保、煤质等要求的散煤经销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动一切可调动的人员,充实到一线,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巡查,对重点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做到对强化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停限产安全保障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强化应急值守,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类强化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由工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参加,督导重点行业错峰停产落实情况。环保部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加强值守,发现数据超标或不正常第一时间查处。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限行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限行的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环保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工地、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监管,对达不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要求的,一律依法停工整治。环保、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公开“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鼓励和引导公众举报污染大气行为。

(三)加强考核问责

将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强化措施不落实、重点任务完不成的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票否决”,禁止评先评优。县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日报、周报工作制度,对负责牵头督导的工作任务加强调度,每周排名通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大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督导各镇、管委会、街道办、各部门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要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