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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南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6047    发布时间:2017-07-03

倴政办发〔201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滦南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领域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1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以下简称“专项集中整治”)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合法性审查、安全风险分级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专项集中整治,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领域各类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各类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促进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所有液氯、液氨等吸入性有毒气体、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及其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工作;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全面抓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综合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化品及包装物、容器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为。

(四)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商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资格和油品来源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电部门对“黑加油点”断电,并会同国土、住建、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取缔;会同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十)邮政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一)发改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综合管理;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五)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气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未安装、拒不安装或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行为;查处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

(十七)城管、农牧、粮食、文广新、水产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监管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企业摸排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液氯、液氨等吸入性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酸胍、硝化纤维素等易爆物品的企业进行彻底摸排,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不漏一企、不漏一处,“一企一档”,并认真填写《重点企业摸排情况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3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严格企业特殊作业管理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以下十二种违法违规行为:

  1. 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2. 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
  3. 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
  4. 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
  5. 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
  6. 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
  7. 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
  8. 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
  9. 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
  10. 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
  11. 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
  12. 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副职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意识与风险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行为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31号)及我县相关文件要求,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行为,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高压态势;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展“打非”渠道,大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打非”氛围。

(五)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合法性审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带储存)企业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停产或注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含部分停产)闲置的厂房、装置、储罐等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合法性审查工作要做到不落一家企业、不落一间厂房、不落一套设备、不落一个罐体。特别是要按照《滦南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合法性审查工作方案》(倴政办〔2017〕16号)要求,及时将合法性审查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六)强化暑期汛期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暑期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防雷、防涝、防水、防潮、防漏、降温、通风等措施,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有效提升企业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防范事故发生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5日)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迅速行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指导此次专项集中整治,并于7月8日前将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7月6日至7月31日)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专项集中整治的要求,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20日)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专项集中整治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做到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要按照“五个一批”(限期整改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暂扣吊销一批、关闭取缔一批)的要求,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依法严厉处罚。

(四)全面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专项集中整治情况认真进行认真梳理,认真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填写《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情况表》(附件3),于11月3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调度,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做到检查不走过场,整治不流于形式。

(二)落实责任

各镇(街、管委会)、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方案和检查内容,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力量开展全面自查。同时开展严厉的执法检查,特别要对发生过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多次查出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要求,对事故企业落实相应暂扣、吊销安全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安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肃追责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在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过程中督导不力、执法不严,应查到而未查到以及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事故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同时,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严肃企业相关人员问责,突出对企业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追究,使执法效果直接作用到人,真正触动企业敏感神经,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1.滦南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1. 重点企业摸排情况表
  2.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情况表

 

 

 

 

附件1

滦南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

领导小组

 

组长:李克军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温廷坤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石国凯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文轩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常乃刚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靳兴涛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旭县交通局副科级干部

鲁福增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刘文仓县商务局主任科员

徐瑞江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桑艳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姚存任县卫计局副科级干部

李晓忠县工信局主任科员

张宝强县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毕仲贵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史海峰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立江县气象局副局长

李宝江县城管局主任科员

郭大鹏县农牧局副局长

张立红县文广新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栋倴城镇镇长

李亮方各庄镇镇长

张树振宋道口镇镇长

周志军胡各庄镇镇长

周宝斌姚王庄镇镇长

牛静坨里镇镇长

刘春昭扒齿港镇镇长

李英杰程庄镇镇长

李进育青坨营镇镇长

周来军长凝镇镇长

郑晖马城镇镇长

张爱纯司各庄镇镇长

蒋佳同安各庄镇镇长

王兴柏各庄镇镇长

杨文峰东黄坨镇镇长

赵健南堡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温廷坤兼任。

 

附件2

重点企业摸排情况表

填表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企业名称

作业形式(在相应项打“√”)

涉及的危险物质

(在相应项打“√”)

查处的主要问题

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处理结果

备注

1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运输□

液氯□ 液氨□

其他吸入性有毒气体□

硝酸铵□ 硝化纤维素□

硝酸胍□ 其他易爆物品□

 

 

2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运输□

液氯□ 液氨□

其他吸入性有毒气体□

硝酸铵□ 硝化纤维素□

硝酸胍□ 其他易爆物品□

 

 

3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运输□

液氯□ 液氨□

其他吸入性有毒气体□

硝酸铵□ 硝化纤维素□

硝酸胍□ 其他易爆物品□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情况表

填写单位:                       (盖章)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管辖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家数

企业自查隐患数量

检查企业数量

查出隐患数量

重大隐患数量

停产整顿企业数量

关闭取缔企业数量

行政处罚企业数量

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运输

 

 

 

 

 

 

 

 

 

 

 

 

 

停产整顿企业名单

关闭取缔企业名单

行政处罚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处罚金额(万元)

1

 

1

 

1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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