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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13886    发布时间:2018-09-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发〔2018〕11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全部予以落实取消,其中县级衔接取消6项,另有5项我县无相应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一律不得设置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工作。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衔接取消相关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滦南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