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a/images/body_bg1.jpg
/media/images/body_bg2.jpg
/media/images/body_bg3.jpg
/media/images/body_bg4.jpg
/media/images/body_bg5.jpg
/media/images/body_bg6.jpg
/media/images/body_bg7.jpg
/media/images/body_bg8.jpg
高级搜索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滦南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3812    发布时间:2018-05-3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滦南县民政局

滦南县财政局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县医疗救助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滦南县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及“一站式”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倴政办发〔2017〕79 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城乡特困人员当年度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以及因尿毒症透析产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费用,减去城乡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实际报销理赔后的自付费用给予70%的救助”,调整为“给予100%的救助”。

二、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500元的,给予70%的救助”,修改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70%的救助”。

三、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政策按照《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60号)执行。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相关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