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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南县委办公室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7月下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10489    发布时间:2019-07-22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7月20日下午,市政府召开7月下旬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部署会议,会上印发了《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7月下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的通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将于7月26-28日在我市召开,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唐山必须确保退出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后十位,必须保障省生态文明现场会期间良好的空气质量。退出后十、保障会议期间良好空气质量,关系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唐山各项重点工作的整体成效,关系到唐山在全省的形象,这是省、市主要领导下的死命令,是必须完成好的政治任务。同时,7月1至19日,我县空气质量仍处全市各县市区最后一位。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7月下旬采取加严管控措施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顾全大局的胸怀、敢于胜利的勇气、用我必胜的担当、连续作战的作风,把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打赢7月份空气质量保卫战,力保省现场会的顺利召开。

二、务必细化分工、压实责任

各部门、各镇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网格化监管职能及工作职责分工,在落实我县《7月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唐山市7月下旬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工信局负责按要求制定停限产企业清单,于7月21日18:00前分别报市工信局、市生态办;制定驻企、包企县级领导清单,于7月21日10:00前报县委督查室,由县委督查室在7月21日12:00前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制定驻厂监督员清单,于7月21日12:00前报市工信局。

(二)县内华西钢铁、荣程钢铁、东方焦化、耀东水泥4家企业,由县四大班子领导实行驻企督导;县内水泥粉磨站、橡胶企业、水泥矿渣粉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由属地镇镇长负责驻企包企;搅拌站由属地镇主管副职驻企包企。

(三)各企业要认真落实自身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职能单位开展工作,严格按管控要求将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

三、务必强化督查、追责问效

(一)公安、工信、环保三家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专项巡查组,7月26日-28日由三家单位分别安排一名主管副职带队进行夜查,重点督导检查企业落实停产情况。

(二)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各自成立2-3个督导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能进行专项督查。

(三)工信、环保、宋道口镇成立联合督导组,重点检查宋道口镇内钢锹企业停限产情况。

(四)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各成立一个督导组,督导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检查中,针对责任不落实、驻厂包企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查不出问题、查出问题不上报的监管责任人员要一律予以严肃问责;对不落实停限产措施的企业要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在8月份管控中采取延长断电时间等惩罚性措施;公安机关对停限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任人要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问责、处罚情况都要通过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开曝光。

 

 

中共滦南县委办公室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7月下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派出机构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7月下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参照执行。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0日

 

7月下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关于近期空气质量预测及管控建议的函》,为有效应对7月下旬不利扩散天气,在严格执行《7月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基础上,在确保安全生产、汛期安全前提下,7月2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执行以下加严管控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

(一)钢铁行业(含独立球团、高炉铸造)

在严格执行《7月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基础上,再采取以下加严措施:

1.7月2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绩效评价为A类的首钢迁钢,沿海临港区域的首钢京唐、文丰钢铁、唐钢中厚板、德龙钢铁、纵横钢铁,涉搬迁的天柱钢铁、华西钢铁、国义特钢,停20%的烧结机(竖炉)装备。

2.7月21日0时至7月25日24时、7月29日0时至31日24时,丰南区、古冶区、开平区、路北区、滦州市、滦南县、迁安市钢铁企业停70%的烧结机(竖炉)装备,丰润区、迁西县、遵化市钢铁企业停50%的烧结机(竖炉)装备。

7月26日0时至7月28日24时,全市钢铁企业烧结机(竖炉)装备全部停产,高炉休风焖炉。

本条措施不包含第1条措施所含钢铁企业。

(二)焦化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延长结焦时间至28小时,绩效评价B类及以下的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

(三)水泥熟料行业。处置污泥的企业按照核定的最低负荷生产,保障重点工程、“一港双城”项目、水曹铁路的水泥企业定向生产供应,其余企业停产。

(四)铸造行业(不含高炉铸造)。在落实7月份管控的基础上,7月26、27、28日全部停产。

(五)其他行业。全市橡胶、独立石灰窑、独立轧钢、粉磨站、砖瓦窑、钢锹企业,在执行7月份管控措施基础上7月26、27、28日全部停产。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下同]

二、机动车、扬尘等管控

1.7月22日8时至29日20时,港口集疏运载重货车禁止进出港区,钢铁、焦化、水泥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1. 市中心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明显冒黑烟车辆通行。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1. 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一港双城”项目、水曹铁路项目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前提下允许正常施工;其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破拆、改造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其余工序允许施工。
  2. 保障应急抢险、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一港双城”项目、水曹铁路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定点供应生产,其余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停产。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1. 禁止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工程机械。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工作要求

  1. 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向辖区内各重点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24小时监督企业停限产到位,要于7月21日12:00前将驻厂监督员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县(市、区)驻厂监督工作进行督导。
  2. 市生态环保专项巡查组,对钢铁、焦化等重点企业实施驻企巡查,发现停限产不到位的,移交县(市、区)党委、政府责令整改,并上报市生态办,各巡查组要于7月21日12:00前将巡查组驻厂人员名单报市生态办,由市生态办负责对巡查组驻厂工作进行督导。
  3. 各县(市、区)县级领导对重点企业开展驻企、包企,带头深入企业一线,督促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要于7月21日12:00前将驻企、包企县级领导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市、区)县级领导驻企、包企情况进行督导,尤其要开展夜间抽查驻企、包企情况。
  4. 市生态环保示范区专班,坚持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巡视巡检,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5. 从7月26日开始,连续3天,市县两级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每天0时开展督导落实加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
  6. 住建、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将所有执法力量充实到基层和一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查各类工地、城市道路、交通道路扬尘问题,加大全域治超力度,严控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
  7.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生态办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巡回督查。对责任不落实、驻厂包企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查不出问题、查出问题不上报的监管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对不落实停限产措施的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并在8月份管控中采取加严措施;公安机关加大“刑责治污”力度,对停限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问责情况及处罚情况都要通过媒体在全市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要把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企业、装备,于7月21日18:00前将停限产清单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