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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通告
浏览次数:11986    发布时间:2020-04-23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河湖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二泄洪道七条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滦河省级河道滦南段管理范围按省政府通告执行; 溯河、小青龙河、双龙河、小青河、牤牛河、北河、第二泄洪道七条河,按本通告划定的管理范围执行。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道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