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应用限度。
二、个案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录像等,应严格保密保存
三、来访者同意才能录音、录像。案例讨论、教学、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辩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记录、诊断等应专人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五、除本部门专业人员外,他人不得查阅心理咨询档案,包括心理咨询人员单位和求助者单位。
六、除了求助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出具证明外,不允许借阅心理咨询档案材料。
七、在求助者同意泄密给他人或求助者可能对自身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保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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