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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规划条件出具与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10495    发布时间:2016-06-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规划条件出具与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滦南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滦南县规划条件出具与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县行政辖区内规划条件的出具与核实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进行规划条件竣工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核实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以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对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出具规划条件应遵循的原则:

㈠以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

㈡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建筑空间布局,统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限定开发建设强度。

㈢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

㈣用绿色、经济、实用、美观的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彰显地域特色,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 

第六条  规划条件的主要内容:

㈠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用地性质兼容性。用地性质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的,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

㈡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㈢建筑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及有效日照时数等内容。临近电视台、气象台、微波通道的建筑高度,按相关专业规定控制。因景观、交通、安全及保护相邻方合法权益等需要,对沿街建筑及涉及相邻关系的建筑可视情况提出其它控制要求。

㈣道路交通设施(含停车场地和出入口)、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的配置要求。

㈤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指标,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的设置,及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等。

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中北河新区严格限定开挖深度以涵养水分、保护生态,其它区域也要合理适度。

㈦相关附件,包括标注用地红线定位坐标、道路红线及其它控制线的1:1000或1:500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地块制定的规划设计方案。

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出具规划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与划拨的

1、土地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出具规划条件的函,说明拟出让、转让、划拨土地的基本情况,并附宗地图。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草规划条件,报县政府审批。

3、审批后的规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主管部门。

4、土地主管部门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依据规划条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㈡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改、扩建的

1、城乡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既有建筑用地规划条件出具情况。

2、既有建筑用地未出具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草规划条件,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交付既有建筑改、扩建申请人。

3、既有建筑用地曾出具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草规划条件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付既有建筑改、扩建申请人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通报内容包括容积率调整情况。

第八条  规划条件出具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优化调整的,须经专家论证并采取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滦南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为统一规划条件在落实城乡规划、适用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规划条件的起草、审定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滦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条  规划条件出具后二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按规划条件完成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县规委会审查,项目单位按规委会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方可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批准的图纸为依据进行工程建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不准变更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外立面或建筑功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基槽开挖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出具放线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自觉接受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㈡  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

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㈢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

第十五条  具备上述条件后,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并出具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对竣工图的真实性负责,保证竣工图与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一致。

竣工图主要包括:

㈠建筑类工程:反映实际建设情况的地形图(含地下建筑位置及轮廓)、室外地坪标高和建筑物的底层室内标高、顶部标高、建筑层数、停车位、出入口等。

㈡市政类工程:反映实际建设情况的测绘图纸,清晰标注平面、坐标、高程、管径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需提交的资料:

㈠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㈡  批后管理手册、批后跟踪管理复核单。

㈢  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

㈠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置、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立面,配套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规划许可的建设内容。

㈡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主要包括位置(坐标)和高程的三维数据。

第十八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符合第十五条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或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受理的决定,应于收到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的,不予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对应一个《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决定落实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违法建设不宜拆除且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抄告土地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