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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9633    发布时间:2016-06-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滦南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滦南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滦南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计算按照《滦南县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纳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前,先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严格履行本办法确定的调整程序。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须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并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专题论证结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结果,向县政府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题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经县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市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㈠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㈡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的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㈢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调整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因调整容积率导致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本规定确定的调整容积率条件,调整容积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论证意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

㈢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馆、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㈣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的报告,以及根据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有关部门的意见、论证和公示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的意见、论证和公示结果,县政府同意后,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备案手续。

㈤调整容积率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县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调整容积率全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㈠调整容积率应符合的条件和需履行的程序在网上公开。

㈡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专家名单通过在规划展馆、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㈢容积率调整的过程和结果,须在数字规划审批系统中进行记录。

㈣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的公示专栏应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出具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办理规划许可和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须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调整容积率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处理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