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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南县支持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8696    发布时间:2016-12-15

倴政办发〔2016〕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滦南县支持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滦南县支持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准入,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合理布局,不断优化医药产业资源

根据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引导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门店、批发企业分支药店,下同)合理布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已有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再批准新建或迁建药品零售企业;非镇政府所在地的自然村已有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再批准新建或迁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后审批时只能设置一个药品零售企业。凡不符合规划及上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积极引导,支持连锁企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改变药品零售企业“多、小、散、低”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药品零售经营朝着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药品零售行业的集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因此,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对其他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进行整合,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规模化程度;积极鼓励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兼并、联合、参资入股等形式参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我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行政区域发展,不断壮大连锁总部经济实力;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通过有效措施,扶持发展一批起点较高、规模较大、布局合理、行为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药品安全供应网络。

三、规范管理,提升医药行业竞争实力

对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审批管理事项,要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严格落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六统一”要求,切实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能力;依法淘汰不能实施“六统一”管理、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及其加盟药店;严格督导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现规范化质量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服务质量,打造医药品牌效应,提升高附加值服务能力;共同推进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