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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南县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5016    发布时间:2018-05-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滦南县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南县人民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滦南县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唐政字〔2016〕9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明确重点推广应用领域

以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接送学生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推广应用领域。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以后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要达到100%。适时开展纯电动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分年度制定推广应用方案(包括推广车型、数量等)。

(二)用好上级财政补贴政策

为了使我县新能源汽车用户享受到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在各年度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付办法出台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

(三)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等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新能源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强化规划引导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突出规划引领和约束。规划布局要坚持由中心城区向边缘区域、由重点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县城中心及繁华地段、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停车场,要加快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加快国道、省道充电设施建设,尽快形成覆盖全县的公路充电网络。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居民小区要支持其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并允许出租租赁;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居民小区要进行停车位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对正在建设的居民小区,停车位要按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居民小区内充电设施的改造单位及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他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交场站要根据公交车辆更新计划,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或扩建规划,满足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要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充电要求,确定合理的快充桩和慢充桩比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专业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三)明确充电设施用电充电价格

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和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唐价价管字〔2016〕2号)执行。

(四)简化办事流程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装、扩装手续和流程,限时办结;取消普通高压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实施流程串改并。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督导各成员单位尽快完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购限行,破除地方保护。

(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镇、开发区和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信息认真进行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相关县领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及新能源汽车的性能优势,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