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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园涉企检查执法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3203    发布时间:2018-04-25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优化工作秩序,强化园区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更加高效、规范、有序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入园涉企检查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支持项目建设、保护企业发展、完善检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源头防控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违规行为,努力构建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检查、督查和执法机制。

二、检查内容

县内依法具有检查权和收费罚款职能的县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建设区域、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督导检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执收执罚等公务行为。执行突发性等特殊、紧急检查公务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单位到园区企业开展检查,要提前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沟通;进入企业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并配合企业进行信息登记。否则,即为乱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二)对同一事项有检查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制,禁止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三)实行企业检查“首查不罚制”。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到企业检查时发现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以规范为目的,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进入处罚程序。

(四)不准借检查、督查、执法、服务等为名,影响企业施工建设、正常生产经营;不准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不准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和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向企业强揽工程和强迫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设备及接受指定服务;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检查人员不准接受被检查企业宴请及礼品、礼金。

(五)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现场办公时,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立即到场,不按时到场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涉企检查、督查、执法等公务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受理企业举报违纪违规行为,对损害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对企业投诉打击报复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被发现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被投诉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被投诉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被投诉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被投诉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