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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分局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浏览次数:7321    发布时间:2019-09-03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县环保分局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一、实行一次性办结、告知工作制度。实行来访“第一接待人”制度,对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于符合政策规定,材料不齐全的,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补办清单,确保一次性办结。需上级环保机关审批的,不推诿、不拖拉、不谋私利,坚持政务公开,公开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公开承办科室、承办人员。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环保条例程序办事。对于缺少环评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等材料不予办理,严禁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环评文件和审批批复中明确提出的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的方可受理审批。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发证企业名单及时通报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大队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实行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超标排污的单位要按要求予以处理。

四、完善项目验收与发证衔接机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完成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衔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其竣工验收报告即作为新建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据,及时向项目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体现环保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和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