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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在县城中心区高排放机动车禁用区通行的通告
浏览次数:17452    发布时间:2020-09-22

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加装改造污染控制装置的实施意见》(冀环机动车〔2020〕192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管控措施的通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唐山市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唐生态环保领办〔2020〕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在县城中心区高排放机动车禁用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兆才大街(滦海公路至和谐路段,不含)——和谐路(兆才大街至南环路段,不含)——南环路(不含)——东外环路(不含)——兆才大街(东外环路至滦海公路支线路段,不含)——滦海公路支线(不含)——滦海公路(不含)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进入禁用区。

(二)属于禁用区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过境禁行车辆绕行路线

根据城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可由南环路、东外环路、兆才大街(东外环路至滦海公路支线路段)、滦海公路绕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完成深度治理并经市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稳定运行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2023年8月底前不受高排放机动车通行限制。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