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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的通知
浏览次数:6508    发布时间:2018-08-1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当前正值植树造林季节,为全面统筹协调植树造林活动,规范植树行为,杜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植树造林规划阶段充分考虑植树区块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尽量避开线路保护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它高杆植物。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35-110千伏4.0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三、县供电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镇、林业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确保植树造林规划不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冲突;要按照《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四、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加强《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自行砍伐;对不按要求自行砍伐的,由当地供电所强制砍伐,砍伐费用由违规植树者负责;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